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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二十)建立从业人员权益维护保障机制。按照“鼓励和解、加强调解、加快仲裁、衔接诉讼”的要求,及时妥善处理家庭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建立包括企业调解、基层调解及区域性调解、社会调解的工作网络,将简单争议化解在基层。通过简化受理立案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高仲裁效率。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促进裁审衔接。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网格化、网络化)工作平台作用,依法及时查处家庭服务机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家庭与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员之间因履行雇用协议引起的民事纠纷,引导当事人依法通过人民调解、行业协会调解、诉讼等渠道解决。依法在家庭服务企业中建立工会。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通过政策咨询、法律援助、维权热线等方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权益维护工作。

  六、加强发展家庭服务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农委、工商局、地税局、质监局、物价监管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保监局、国家统计局黑龙江调查总队、省残联等部门为省发展家庭服务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省发展家庭服务业联席会议负责组织研究发展家庭服务业的重大问题,推动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措施。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各项政策措施。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搞好统筹协调,促进工作落实。其他有关部门也要做好涉及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文化生活、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党团和工会建设等各项工作。各市(地)、县(市、区)都要建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有关单位参加的发展家庭服务业联席会议制度,充实工作力量,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二十二)加强基础性工作。逐步完善涉及家庭服务业的投资、金融、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组织等方面的政策法规,积极推动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以及其他家庭服务业态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制定(修订)工作。要建立家庭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充实统计力量,增加经费投入,规范统计标准,完善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及时掌握行业发展情况,为国家宏观调控和制定规划、政策提供依据。促进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信息交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借鉴吸收国外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成功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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