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一)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基本职责
1.按照各自职能,承担本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贯彻落实;
2.宣传、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切实加强本部门、系统及所管辖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机制,检查督促本部门、系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完成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
4.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企业和有关单位自觉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消除事故隐患,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5.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台帐,健全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要救援物资储备管理档案,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制定并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
6.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对获得批准事项的实施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单位的擅自生产经营活动,及时撤销虽已取得许可,但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许可;
7.制定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组织或参与事故应急救援,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组织处理善后工作,根据授权或委托依法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建立安全生产值班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
8.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安全生产意识;依法组织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企业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和安全技能;组织开展安全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9.对本部门组织的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二)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责任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下级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承担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及其他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授权或委托依法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责任追究的落实;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依法对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操作资格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承担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委会)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