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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通知

  7.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政府和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参与并监督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工作,查处行政监察对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
  8.司法行政部门:承担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责任;监督、指导律师、公证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9.财政部门: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政策规定和实际需要,落实同级政府年度安全生产投入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专项资金;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整改资金,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安全专项经费的安排使用。
  10.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履行情况列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相关工作人员考核内容;监督检查企业落实劳动规章制度和签订劳动合同中涉及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负责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确定相关工作;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11.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开采、选矿作业和勘探施工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证开采、非法选矿、以采代探、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防止因越界开采等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引发安全事故;承担土地整理项目的安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负责闭坑矿山(尾矿库)的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组织或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12.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城市燃气、供水、园林绿化、污水和垃圾处理、城市公共交通、物业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承担建设系统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依法查处建设系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组织或参与建设系统和行业相关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13.交通部门:负责交通运输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行使道路、水上客货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审查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条件、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驾驶人员从业资格,督促车站(场)加强安全管理,依法查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运输经营行为;负责公路(含桥梁、隧道)、水运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或参与水上交通等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14.水利部门:承担河道、湖泊和各类水利工程、水利设施建设工程以及水利系统管理的水电站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对水库大坝、河道(湖泊)堤防、水闸、渠道以及农村重点塘坝进行安全监控和除险加固;管理河道采砂安全工作;负责渔船作业和渔业水上交通(包括江河船体网箱养鱼)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水利系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组织或参与渔业生产及渔船水上交通等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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