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农业部门:负责农业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农用机械(含农用运输型拖拉机)和驾驶(操作)人员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或参与农用机械生产安全等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16.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门:指导外经贸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检查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参与相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17.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负责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企事业单位和广播、电视项目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组织或参与相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18.报社、广播电视等媒体单位:负责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及时发布安全生产的重大政策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落实政府及其安委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
19.体育部门:负责体育系统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有关单位贯彻安全法律、法规,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组织落实体育场馆和体育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体育赛事现场的安全管理;组织或参与相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20.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卫生医疗机构贯彻安全法律法规,督促企业组织开展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做好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改善劳动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减少职业病的发生,组织开展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负责安全事故伤员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或参与职业中毒等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2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导督促所属企事业单位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参与相关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22.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环境保护与辐射环境安全防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放射性废物、废弃化学品和废弃放射源的安全管理,对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运输、储存和废弃处置的安全实施统一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可能引发污染情况的环境监测;组织或参与辐射、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23.统计部门:负责将安全生产有关数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
2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审核企业设立登记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前置审批,未取得相关生产经营许可的,不予受理;配合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品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活动;负责对无前置审批的无照经营活动的查处和取缔;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参与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25.林业部门:负责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及其设施和林(竹)木采伐、运输等涉林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森林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或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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