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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通知

  38.民族宗教部门:负责本部门直属宗教场所建筑设施、宗教活动等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相关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39.民政部门:负责本部门及直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或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协助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40.供销部门:负责供销社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组织或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41.开发区:负责开发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和在建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1.督促所属行业和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高各类人员安全技术素质,确保安全生产;
  2.经常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纠正各种违章行为,排查整治安全隐患,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3.督促所属行业和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新、改、扩建项目的 “三同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提高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4.制定并落实事故预案,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及时组织应急救援,妥善处理事故善后,确保社会稳定。
  四、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主要措施
  (一)各乡镇政府、管理区必须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按照职之所系,责之所在的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全力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意识,建立健全本部门、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切实把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分解到人,落实到位。
  (二)各级领导履行岗位职责要切实负责所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做到“一岗双责”,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融入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个方面。
  1.各乡镇政府、管理区、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本部门(或本行业领域,下同)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负责建立健全行政领导班子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全面掌握安全生产情况,全面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2.各乡镇政府、管理区、各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是本辖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对本辖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责任。负责安全生产政策法规、重要工作部署、重大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督促指导;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及时组织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亲自部署和参与重要活动、重大节假日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教育活动。
  3.各乡镇政府、管理区、各部门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安全生产作为分管工作范围的重要内容,同时部署安排、同时检查考核,做到安全生产工作与分管业务工作同时安排,同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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