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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通知

  (三)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应当积极参加安委会组织的检查、督查、宣传等活动,每季度向安委会报告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四)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会议制度。各乡镇政府、管理区应当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领导班子会议,各乡镇政府、管理区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分析研究、督促检查、安排布置安全生产工作。
  (五)建立安全生产整改督办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由安委会办公室向乡镇政府、管理区和有关部门下达《整改指令书》。
  (六)建立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制度。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形成相关部门互通情况、互相配合、共同参与的打击违法非法生产经营活动联合机制。
  (七)建立安全生产政绩考核制度。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作为领导干部、领导班子领导能力的重要指标及提拔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对乡镇政府、管理区和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情况每年进行考核奖惩。
  (八)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乡镇政府、管理区及其有关部门未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未完成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或年度内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或发生两起以上较大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凡涉及相关表彰奖励的,应事先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
  (九)建立安全生产定期通报制度。由安委办每月统计汇总全县工矿商贸、道路交通、火灾、水上交通等事故发生情况和指标控制情况,进行通报。
  (十)实施安全生产警示制度。与政府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单位、部门出现季度内事故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25%、达到全年控制指标、发生较大事故、发生危化品泄露或爆炸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况的,由安委会实施安全生产警示告知措施。
  (十一)实行安全生产告诫谈话制度。区域内或管理责任范围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府领导对乡镇政府、管理区和有关部门分管领导进行告诫谈话:半年内各类事故死亡人数突破控制指标的;零指标单位发生责任事故超过2起的;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经举报查实的;年度内已2次被警示告知的;发生重大事故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
  (十二)建立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度。
  1.各乡镇政府、管理区、各部门和相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受到安全生产行政问责:
  (1)对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重大决策、部署执行不力的;
  (2)对本规定和其他安全生产管理措施落实不力的;
  (3)对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挂牌整治的重大事故隐患督办不力的;
  (4)工作措施不力,导致辖区或者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出现被动局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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