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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融资使用偿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融资使用偿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办字〔2011〕124号 2011年9月21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融资使用偿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融资使用偿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顺利进行,拓展融资渠道,弥补省、市财政投入资金不足,加强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两租房”)建设资金融资、使用、偿还的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两租房”建设资金融资是指省级保障住房投融资平台(河北省保障住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房投)和各设区市保障住房投融资平台(以下简称市平台)向金融机构申请用于“两租房”补助和建设的贷款。

  第三条 “两租房”建设资金融资遵循项目对应融资、专款专项使用、各负偿还责任的原则。

第二章 融资机构与融资方式

  第四条 省级融资机构为省房投,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省政府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融资任务,拟定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目标和计划。与金融机构开展保障住房方面的金融合作,以“省带市”方式向金融机构进行融资,筹集“两租房”建设资金。

  (二)负责省级财政用于保障住房建设配套补助资金缺口部分的融资。对省政府注入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确保增值保值。

  第五条 市级融资机构为各市平台,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县两级“两租房”建设项目的融资、建设、贷款偿还和管理。

  (二)负责本市“两租房”项目贷款的资料汇总、整理、申报等前期手续的准备。

  第六条 融资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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