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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融资使用偿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根据省财政厅与省房投借款合同,省房投收到省开行省补融资资金后,省房投向省开行出具省级贷款资金划转通知书(详见附件2),省房投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拨至省财政厅在省开行开立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财政专户,并向省财政厅提供原始凭证。省房投向省财政厅划拨资金超出规定时间的,省财政不承担超出时间的利息偿还责任。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省政府确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和省级补助资金补助标准,提出省级补助资金分解补助方案报省政府批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在省政府批准的资金补助方案额度内,按照有关规定对各设区市、县(市、区)的项目补助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省财政厅提交省级补助资金分配表(详见附件3附表,对设区市下达资金时提交)和省级补助资金支付明细表(详见附件4附表,对直管县下达资金时提交);省财政厅据此向省开行提交资金划转通知书(详见附件3、4),并办理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财政专户的拨款。

  第十五条 省开行在收到支付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转至各设区市财政局在省开行开立的信贷资金专户和省直管县财政局专户。各市财政局的信贷资金下拨时,需按照受托支付的有关要求,向省开行提供省级补助资金划转通知书(详见附件4)作为支付依据,省开行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相应的支付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对于省房投帮助各市平台用于“两租房”项目建设的融资,由省房投在贷款发放后2个工作日内向省开行提交市级贷款资金划转通知书(详见附件5),并同时通过网银提出资金支付申请,省开行审核无误后,在收到申请书后2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拨至各市财政资金专户。

  第十七条 各市财政根据市平台资金使用安排向省开行提交市、县项目资金划转通知书(详见附件6),并同时通过网银提出资金支付申请,省开行审核无误后,在收到申请书后2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拨至各市平台信贷资金专户。

  第十八条 市平台在收到市财政划转的信贷资金后,根据项目进度向省开行提交支付依据,包括内部审批单、付款相关的合同复印件、监理签字的支付证书(如涉及)等,经省开行审核提交支付依据齐全、网银申请无误后进行行内审批,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至委托建设单位合同交易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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