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存贷款利息、税费和省房投运行费用
第十九条 省房投为省级补助资金缺口的贷款融资和以“省带市”方式为各设区市保障性住房融资平台的贷款融资,贷款自拨付到省房投账户之日起,贷款利息由实际用款人(省财政厅或各市平台)承担,并按贷款合同约定按时还本付息。
第二十条 省房投为省级补助资金缺口的贷款融资和以“省带市”方式为各设区市保障性住房融资平台的贷款融资,融资过程中发生的中间税费,由实际用款人负担,省房投在向实际用款人拨付贷款资金时一次性扣除。
第二十一条 省房投各项存款产生的利息,作为省房投收入不上缴省财政;省房投根据年度资金收入情况和支出需求,按照预算有关规定编制年度收支预算,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省房投年终编制年度收支决算,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审核;除以上利息收入外,省财政不再负担;如省房投收支存在结余,省财政厅视实际情况提出结余资金使用审核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还款来源和方式
第二十二条 采用第一种融资方式的,由市平台自行承担还款责任;采用第二种融资方式的,由省房投负责归集全部还款资金,按时、足额偿还贷款银行。
第二十三条 省房投为省级补助资金缺口融资部分,还款资金由省财政列入财政预算,在本息到期日前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省房投信贷资金专户,由其偿还该部分贷款本息;市级融资平台融资部分,还款资金由市财政列入财政预算,并由市平台负责筹措归集,于本息回收日前10个工作日内归集到市平台还款账户,随后向省开行提出划款申请,由省开行划转至省房投还款专户。
第二十四条 省房投设立还款资金专户用于归集项目贷款还款资金,归还银行贷款本息。各设区市政府应就还款资金(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统一向省政府出具以“省带市”融资的还款承诺函,当设区市融资平台无法按期向省房投归集到期本息时,可通过处置各市、县抵押担保的土地使用权、可变现资产进行还款;设区市平台未能按省房投通知如期将应偿还本息资金归集到省平台还款账户的,省房投应及时将欠款金额和欠款地区通知省财政厅,并及时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进行财政结算扣款,省财政厅报省政府批准后进行结算扣缴;为确保省房投按期偿还省开行本息,省财政厅于各设区市应偿还本息到期日前2日内将结算扣缴各设区市资金划转至省房投还款资金专户,并从省对市当年往来资金中先期将扣缴资金予以抵扣,年终结算时一并予以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