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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融资使用偿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章 资金计划

  第二十五条 为提高贷款资金使用效率,做好资金头寸准备,省房投和市平台应分别向省开行报送其贷款资金使用计划。贷款资金计划报送要求季度内资金需求大数准确,月度内需求资金精确到周,周内资金需求精确到日。

  第二十六条 市级融资平台根据其融资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计划,分别向省开行和省房投报送资金计划。每季度末报送下季度的资金需求,每月末报送下月的资金需求,每周五报送下周的资金需求。

  第二十七条 省房投根据省级补助资金使用计划,向省开行报送资金计划。每季度末报送下季度的资金需求,每月末报送下月的资金需求,每周五报送下周的资金需求。

第八章 贷款担保

  第二十八条 省房投为省级补助资金缺口融资部分采用免担保授信贷款。市级平台融资部分由贷款市提供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或经省开行认可的资产抵押担保,如无法满足银行贷款条件要求,可由专业担保公司或市属企业提供第三方连带责任担保。

第九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两租房”贷款资金的监督管理,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项目管理单位未按计划组织项目实施或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的,银行有权收回贷款。

  各市、县要严格按照贷款有关规定使用融资省补资金,如因违规使用导致产生罚息或滞纳金等情况的,滞纳金和罚息由各市、县自行承担,省财政不承担罚息的偿还义务和偿还手续办理。

  第三十条 省开行要加强对“两租房”贷款资金使用的跟踪管理,严格按行业制度要求,逐个审核贷款项目报批手续,及时掌握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并于每季度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市平台融资部分的资金使用情况报送省房投。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比照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对“两租房”融资工程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项目跟踪问效和风险防范机制。督促项目融资单位建立贷款偿还机制,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当地具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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