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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发改、经贸、科技、质监、农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总商会、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行业协会及有关专家组成,人数为十一人至十五人,按单数确定。
  景宁畲族自治县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任期,由景宁畲族自治县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另行规定。
  景宁畲族自治县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七条 申请认定景宁畲族自治县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标所有人为在本县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
  (二)该商标连续使用已满二年,且自核准注册之日起实际使用期限已满一年;
  (三)商标所指商品在同类同档商品中质量较高,售后服务优良,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
  (四)商标所指商品的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县同行业中领先;
  (五)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认知程度;
  (六)商标所有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和自我保护措施。
  第八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和评审程序,由景宁畲族自治县商标评审委员会制定。
  第九条 申请认定景宁畲族自治县著名商标的商标所有人认为自己的注册商标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可以向景宁畲族自治县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收到景宁畲族自治县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初审。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提交景宁畲族自治县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不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人对景宁畲族自治县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的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景宁畲族自治县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核。
  景宁畲族自治县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异议成立的,由景宁畲族自治县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直接受理;异议不成立的,不予受理,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论证,根据景宁畲族自治县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对申请人的注册商标是否具备景宁畲族自治县著名商标资格进行评审表决。经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认定为景宁畲族自治县著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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