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六)对管辖范围内存在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或者放任不管,致使矛盾激化,造成群体性事件或恶性事件的,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者撤销党内职务至开除党籍处分;给予负重要领导责任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七)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人打击报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八)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九)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或者包庇、纵容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十)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组织处理或者追究政纪责任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三十七、三十八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出现问题后,仍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三)责任范围内多次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

  (四)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四十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三十七、三十八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主动配合组织调查处理的;

  (三)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四十一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有关机关或者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