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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卫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孕产妇系统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遂宁市卫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孕产妇系统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遂市卫办发〔2011〕220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直医疗保健机构:
  为切实加强孕产妇保健工作,规范孕产妇系统管理,依据卫生部《农村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办法》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遂宁市孕产妇系统管理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遂宁市孕产妇系统管理实施方案

  二0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
  遂宁市孕产妇系统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农村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孕产妇系统管理是指从怀孕开始到分娩后42天,医疗保健机构对孕产妇和婴儿进行的定期检查、保健指导和追踪管理。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的对象为本市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孕产妇和新生儿。孕产妇系统保健服务以提高产科质量为中心,筛
  选高危孕妇为重点,实行分级管理。
  一、工作内容
  (一) 孕前保健管理
  1、掌握本辖区内育龄妇女的孕情,确定怀孕对象,建立“孕产妇健康手册”和“孕产妇系统管理登记表”。
  2、孕前保健服务内容:为准备怀孕的夫妇提供健康教育及咨询服务;积极开展孕前健康体检并对健康状况作出初步评估;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可能影响怀孕及胎儿正常生长发育的筛查项目;了解社会、心理相关因素,注意有无有毒有害物质接触史及药物滥用等情况;相关保健指导。
  (二)孕期保健管理
  从确定妊娠之日开始进行产前检查。孕早期检查一次,孕中期每4周检查一次,孕28~36周每2~4周检查一次,孕36周以后每周检查一次,有高危因素者根据病情增加检查次数。统一使用《孕产妇保健手册》,完整登记孕产妇保健手册中详细内容,同时登记《四川省孕产妇系统管理登记册》。在产前检查过程中,按统一的“高危孕产妇评分标准”进行高危筛查。
  1、孕早期(孕12周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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