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初产妇年龄超过35周岁的。
2、严禁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卫生厅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鉴定。
二、分级管理和职责
(一)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1、负责制定本地区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2、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考核、准入、校验。
3、加强妇幼保健服务网络建设,重点抓好乡镇卫生院产科建设。
4、负责辖区内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的检查、监督和协调。
5、健全围产保健协作组,组织辖区内孕产妇死亡评审和疑难病例的围产儿死亡评审,组织助产技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
6、督促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按时上报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等监测资料。
(二)妇幼保健院职责
1、负责辖区内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与业务指导工作,按时完成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资料的收集、汇总、上报,每年应组织漏报调查与质量控制。
2、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围产保健协作组活动与助产技术质量检查。
3、市级保健院每年召开一次妇幼保健工作例会,区县保健院每季度召开一次妇幼保健工作例会,组织业务学习,人员培训。
4、协调辖区内医疗机构做好本地区重度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工作,掌握重度高危孕产妇治疗、监护、转归结局。
5、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妇幼保健知识。
(三) 各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机构职责
1、实施本规范。
2、为早孕检查的孕产妇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并开展高危筛查。
3、二级以上接产单位设立高危门诊,接受基层高危孕妇的转诊,重度高危孕产妇由主治及以上医师负责诊治。
4、成立产科急救小组,由院妇产科、内科、外科、医技等有关科室业务骨干组成,负责院内外重症孕产妇的抢救。
5、参加围产保健协作组的活动,配合同级妇幼保健机构开展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助产技术检查。
6、发生孕产妇死亡应在24小时内通知辖区妇幼保健机构,主动提供住院治疗抢救经过,配合完成个案调查,严格执行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及死亡报告制度。
7、指定专人负责妇幼卫生“三网”监测工作,按时上报监测资料。
8、做好新生儿第一针乙肝疫苗及卡介苗接种。
9、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妇幼保健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