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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卫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孕产妇系统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四)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责
  1、承担辖区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负责孕产妇保健管理手册的回收、核实、统计,定期总结辖区内孕产妇保健管理情况并上报辖县区妇幼保健机构。
  2、尽早发现孕妇,建立孕产妇保健管理手册(或动员孕妇到辖区内的接产单位或妇幼保健机构建卡),督促其定期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负责高危孕妇筛查、评分和管理、重度高危孕妇转诊、报告、追踪,产后访视、产后42天检查、结案等工作。
  3、参加辖区妇幼保健例会。每季度召开乡村医生例会。
  4、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妇幼保健知识。
  (五)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职责
  1、承担妇幼保健工作,早发现孕妇,动员到接产单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辖区内妇幼保健机构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
  2、掌握社区或全村内孕产妇数、出生数、婴幼儿数、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新生儿死亡人数及有关数据,按规定时间及时上报。
  3、做好产后访视和母乳喂养随访,指导产褥期保健、新生儿保健及避孕节育措施。督促产妇产后42天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母婴健康检查。
  4、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妇幼保健知识。
  5、参加例会,汇报孕产妇保健管理工作情况。
  (六) 流动人口孕产妇保健管理
  1、流动人口孕产妇应与居住地有户籍的孕产妇享有同等的卫生保健服务。
  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妇幼人员应定期与计生服务站、流动人口办公室联系,尽早发现流动人口孕妇,督促建卡、定期产前检查与住院分娩,并做好产后访视。
  3、各医疗保健机构发现流动人口的孕产妇应动员其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进行系统保健管理,追踪观察,并将其纳入高危管理。
  三、监督与评估
  市卫生局将加强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制度,每年开展监督和评估工作。充分发挥围产保健协作组作用,定期对孕产妇保健工作进行检查评比或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研讨对策和措施。
  市妇幼保健院每半年组织一次孕产妇死亡评审和疑难病例围产儿死亡评审,分析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原因,提出干预措施,提高孕产妇保健管理质量。市卫生局将孕产妇系统保健工作作为助产技术机构和人员考核、验证的重要内容。孕产妇保健管理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附后。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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