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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公开、 公平、 公正、 透明的原则分配给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市州、 县市区, 专项用于补助政府主导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包括拆迁、 安置、 建设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开支, 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 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第五条 各市州、 县市区应当按照“专项管理、 分账核算、 专款专用、 跟踪问效” 的原则,加强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管理, 确保资金安全、 规范、 有效使用。
  第六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根据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七条 为促进各市州、 县市区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多改造多补助、 不改造不补助的原则进行分配。
  第八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各市州、 县市区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拆迁面积、 拆迁户数等两项因素以及相应权重(分别为30%、 70%), 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
  拆迁面积包括住房和非住房拆迁建筑面积,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依据。
  拆迁户数以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依据, 包括实物安置住房户数(原地安置和异地安置) 和货币补偿户数, 均为永久安置住房户数,不包括临时安置住房户数。
  财政困难程度参照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的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将各市州、 县市区划分“0.8、1.0、 1.2” 三档,作为安排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调节系数。
  第九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公式法分配。
  分配给某市州、 县市区的专项补助资金总额=〔(经核定的该市州、 县市区年度拆迁面积×该市州、 县市区调节系数) ÷∑(经核定的各市州、县市区年度拆迁面积×相应市州、 县市区调节系数) ×30%+(经核定的该市州、 县市区年度拆迁户数×该市州、 县市区调节系数) ÷∑(经核定的各市州、 县市区年度拆迁户数×相应市州、县市区调节系数) ×70%〕 ×年度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总规模。 其中: 经核定的该市州、 县市区年度拆迁面积是指该市州、 县市区当年计划拆迁面积, 减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计划拆迁面积, 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完成的拆迁面积; 经核定的该市州、县市区年度拆迁户数是指该市州、 县市区当年计划拆迁户数, 减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计划拆迁户数, 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完成的拆迁户数。 上述有关计划拆迁面积和拆迁户数的完成情况, 以是否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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