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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湖南省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2011)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湖南省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湘质监发〔2011〕109号)


各市州、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气瓶充装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安全管理,确保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我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2006年9月12日颁布实施的《湖南省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瓶充装行政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安全管理, 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和国家质检总局《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气瓶充装单位的充装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省境内的气瓶充装单位, 应当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批准,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见附件1)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气瓶充装许可证》 有效期为4年。
  第四条 本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细则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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