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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典当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典当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浙商务建发〔2011〕237号)


各市、县(市、区)典当行业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对典当行业的监管和服务水平,规范典当行经营行为,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促进典当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及商务部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
  近几年来,我省典当行业取得了较快发展,并为中小企业和居民短期融资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典当行业也是容易引发社会风险的行业,必须加强规范管理。
  一是加强现场核查。对典当行违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或例行检查时,需有两名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实现行政执法常态化、规范化。县市级典当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充实监管力量,设区市要根据当地典当业发展情况,发挥区级商务部门的监管作用。建立健全典当企业高管约谈制度,加强企业自律管理。
  二是加强非现场监管。各地典当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典当行于每月7日前,通过《全国典当管理信息系统》报送数据,加强数据审核,发现违规情况,要进行核实并责令整改。组织当地典当企业启用新《当票》和《续当凭证》。按照商务部相关培训会要求,培训会后6个月内完成试运行。全省典当企业应于2011年11月1日前全面启用《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三是加强典当行设立、变更和退出管理。严格贯彻《典当管理办法》,对现有典当行经营不规范、经批准设立后6个月内不开业或开业后持续6个月不经营等问题较突出的地区,要定期通报整改,并严格控制年度新增典当企业或暂停发展。要加强对股权转让的管理,根据商务部有关文件要求,新增典当行开业一年内不得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调整股本结构;承诺两年内不对外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引导典当企业保持稳定的股权结构,对进入典当行业未满三年的法人股东,以及在任职期内的董事、高管人员持有的股权,从严控制其转让行为。要严格执行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典当公司年审工作的通知》(浙商务内贸发〔2009〕2号),做好典当行年审工作,不得以各种理由拖延年审时间。对严重违规、长期不经营等按照《典当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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