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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9.完善行政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行政决策纠错机制,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进一步明确。完善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程序和机制,明确责任追究的主体、范围等,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以及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

  10.改进规范性文件制定方式。结合实际,不断调整和加强规范性文件项目库建设。逐步完善立项论证制度,从源头上把好立项关。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战略部署和人民群众关心的住房、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公民权益保护等民生问题确定项目,注重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的针对性和操作性。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市和县(市)、区政府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和县(市)、区政府部门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内设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请领导班子会议审议。完善公众参与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制度和机制,完善公开征求意见、专家咨询论证和听证机制,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听取意见制度,进一步提高科学性、民主性和可行性。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协调机制,各起草部门之间要加强交流协作,适时提请政府法制机构提前介入立项、起草、调研、论证等工作。举办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培训班,开展规范性文件制定实务和技术培训,进一步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

  11.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公开发布制度。各级政府及部门制定的依法应当公开的规范性文件,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布,公开率达到100%,未经公开发布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且规范性文件的公布时间与其施行时间,除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范性文件施行的,至少间隔30日以上。

  12.健全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严格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定机关在规定时间内,应将规范性文件向上一级政府和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县级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开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政府备案;市和县(市)、区政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自公开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本级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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