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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加强宣传。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将学习宣传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制定学习宣传计划,开展多种形式的专题宣教活动。要认真组织调研,研究制定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方法措施。电视、电台、报纸、网络、杂志等各类媒体要把加强安全生产宣传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义务,开设专题节目和专栏专刊,切实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形成全社会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浓厚氛围。

  二、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四)严格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企业要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定,结合自身实际,不断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场所、危险工艺装置和重大危险源的安全防护,积极创造安全生产条件,坚持不安全不生产。要重点加强一线安全管理,狠抓规章制度执行,集中精力将安全工作重心落到生产作业现场,切实加强对生产现场的控制和检查,对危险岗位、特种作业要落实监护人员,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并建立监督检查台账。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桂政发〔2011〕12号文件要求,结合本行业实际核定企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和生产定员,并严格监督企业执行,对存在“三超”的企业,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五)督促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企业要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与治理机制,定期排查事故隐患,并按照隐患等级进行分类登记,建立健全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实施监控治理,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五到位”。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有功的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和表彰。定期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向有关部门书面报告。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严格执行企业领导轮流现场带班制度。企业要配备可满足正常轮流带班的领导成员,不得聘任无领导职权的人员代替领导带班。企业主要负责人现场带班每月不得少于5天,带班领导要与工人(职工)同时上班、同时下班。对爆破作业、大型设备(构件)吊装、重大设备维修、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危险场所动火、有毒有害及受限空间作业、重大危险源施工、交叉作业、高空危险作业、事故抢险等活动,要按批准权限由相关领导在现场组织、指挥、协调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问题。对无企业领导现场带班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发生事故而又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依法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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