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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

  (十一)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机构和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监管人员。要有效解决安全监管手段不足、装备水平低等突出问题,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

  (十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有机结合的工作机制。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将安全生产纳入日常工作内容,与相关工作同部署、同监管、同落实、同考核。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与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政发〔2004〕43号)要求,全面加强对重大安全隐患的综合整治,防范事故发生。

  (十三)强化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属地政府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实行统一领导。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当地企业包括中直、区直和市直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切实做到责任落实、管理到位。

  (十四)强化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评价。项目选址、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执行“三同时”情况的监督检查,杜绝未经安全条件论证,不符合安全条件的项目建设和投入使用。

  (十五)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和社会公众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公开曝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对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企业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新闻媒体和群众反映的非法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要及时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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