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校车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洛政办〔2011〕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校车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第9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洛阳市校车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车管理,保证中小学及幼儿园师生乘车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洛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校车标准和准运条件
第二条 校车资格是指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机构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载客汽车,包括专用校车和非专用校车两类。
第三条 校车应当有7个以上座位,专用校车具备相应资质,非专用校车持有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校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必须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规定的标准,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严禁使用货运汽车、农用车、摩托车、三轮汽车、拖拉机、拼装车以及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客运车辆接送学生。专用校车不得从事与学校无关的运输业务,否则依法依规收回校车标牌,取消其校车资格。
第四条 专用校车车身底色为黄色。外观标识可涂装校车标志、中英文字符“校车”、中文字符“核载人数:XX人”、校车编号、校车轮廓标识、学校名称等,不得涂装其他内容。
第五条 运营校车必须放置校车标牌。标牌应在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同时摆放,从车外能清楚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