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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校车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三章 校车资格申请与办理

  第六条 校车资格应到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申请校车资格时,车辆所有人应填写《河南省校车申请表》,租赁车辆申请时应同时提供公安、交通部门核发的从业资质证明和学校租赁证明原件。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到省辖市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列入机动车管理档案。校车投入使用前必须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备案。

  第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校车标识》(GB24315-2009)要求制作校车标牌,打印签注校车标牌信息、确定校车标牌编号、加盖公章并进行塑封。对批准为校车的车辆统一发放校车标牌。已经按省公安、教育部门文件要求涂装的校车外观标识、核发的校车标牌继续有效,车辆管理部门要及时为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换发校车标牌。

  第八条 鼓励中小学校、幼儿园购买专用校车,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查办学资格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审批。

第四章 校车驾驶员条件与聘用

  第九条 校车驾驶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与准驾车型相应驾驶证3年以上;

  (二)未发生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三)近3年内未发生过一般交通有责事故;

  (四)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无累计记分满12分记录;

  (五)身体健康、作风正派,无精神病史。

  第十条 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机构聘用校车驾驶人员时,必须到公安交通部门查询驾驶人情况,确认其符合校车驾驶员条件后,办理聘用手续并与其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相关资料存入车辆安全技术档案。

第五章 校车管理与检验

  第十一条 校车必须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校车所有者应向当地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校车行经路线和停车站点,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执行。校车接送学生、幼儿时,应当严格按照核定人数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的路线和停车站点进行接送,严禁私自更改线路和停靠点,严禁超员运营。行驶路线、运行时间、乘载人数等信息需要变动时,必须书面报上级公安交通管理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换发校车标牌后方可投入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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