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部门要规范校车租赁行为,必须确保出租单位提供的车辆符合校车使用标准,驾驶人员具备校车驾驶资格。督促车辆所有人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其安全技术状况良好。认真落实校车管理和安全运行其他规定,配合公安部门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运送师生的车辆。
第二十一条 教育、公安、交通部门应建立校车安全信息通报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联席会议,分析校车及驾驶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措施。
第二十二条 安监、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校车安全监管部门和学校、幼儿园履行校车监督管理职责情况的督查,对各类违法违规和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学生经常性安全教育由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机构负责。不仅要通过宣传画、挂图、卡片、讲座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还要利用新闻媒体、校刊、板报等形式使学生们认识到违法违规车辆运送师生的危害性,用典型案例教育学生不乘坐没有校车标牌的“黑校车”、“超员车”,使学生逐步养成良好的交通安全习惯。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违反校车使用管理规定,使用没有校车资格的车辆接送师生,公办学校取消其当年单项或综合评先资格;民办学校在年审中视为单项或综合考核不合格,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撤销其办学资格。造成师生伤亡事故发生或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负责人违反校车使用管理规定,使用没有校车标牌的车辆接送师生的,取消其当年评先资格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公职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对非公职人员及实际控制人撤销其从业资格并依法依规给予其它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车辆出租单位未按要求进行隐患排查治理的,公安、交通等部门要依法依规对其进行经济处罚,对其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造成师生伤亡事故发生或经济损失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