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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三、提高儿童福利机构的专业保障水平

  (一)完善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十二五”期间,继续实施“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孤儿较多的县(市、区)可独立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其他县(市、区)要依托民政部门设立的社会福利机构建设相对独立的儿童福利设施,并根据实际需要为其配备抚育、康复、特殊教育必需的设备器材和救护车、校车等,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养护、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技能培训、监督评估等方面的功能。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维修改造及有关设备购置,所需经费通过财政预算、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多渠道解决。
  (二)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工作队伍建设。科学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岗位,加强孤残儿童护理员、医护人员、特教教师、社工、康复师等专业人员培训。在整合现有儿童福利机构从业人员队伍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通过购买服务和社会化用工等形式,充实儿童福利机构工作力量,提升服务水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对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将儿童福利机构中设立的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医护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纳入教育、卫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在结构比例、评价方面给予适当倾斜。教育、卫生部门举办的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要主动吸收儿童福利机构相关人员参加。积极推进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资格制度建设,支持开发孤残儿童护理员教材,设置孤残儿童护理员专业,对孤残儿童护理员进行培训。
  (三)发挥儿童福利机构的作用。儿童福利机构是孤儿保障的专业机构,在孤儿保障体系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对社会上无人监护的孤儿,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收留抚养,确保孤儿居有定所、生活有着。要发挥儿童福利机构在孤儿保障工作中的辐射作用和专业优势,为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的孤儿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服务。
  四、健全工作机制,促进孤儿福利事业健康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孤儿保障工作,把孤儿福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要加强对孤儿保障工作的领导,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孤儿保障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孤儿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要建立工作责任制,将孤儿保障各项任务分解到具体部门,加强督查督办。
  (二)搞好综合协调。各级民政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并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调沟通;要在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和管理工作中规范操作,完善制度,坚持发放标准,严格发放程序,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应保尽保;要加强孤儿保障工作能力建设,充实儿童福利工作力量,强化对儿童福利机构和监督管理;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工作开展情况,积极主动地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推动各项政策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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