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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收缴个人缴费和集体经济组织补助资金应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基金专用收据。

  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基金的捐赠资金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收据。

第四章 基金支付

  第十九条 基金应按照新农保制度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支出项目和随意改变支出标准。

  第二十条 基金支出包括:养老金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一)养老金待遇支出是指按规定支付给参保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待遇支出。

  (二)转移支出是指参保农村居民跨统筹地区流动而转出的基金支出。

  (三)补助下级支出是指上级经办机构拨付给下级经办机构的补助支出。

  (四)上解上级支出是指下级经办机构上解上级经办机构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是指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一条 养老金待遇支出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是指政府规定计发标准,并由各级财政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农村居民全额予以补助的养老金待遇。

  个人账户养老金是指参保农村居民达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按照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算,支付给参保农村居民的养老金待遇,以及参保人死亡时一次性支付其合法继承人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

  第二十二条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在存款类金融机构设立基金支出户(以下简称支出户),一个统筹地区只能开设一个支出户。

  支出户的用途是: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支付基金支出款项;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划拨该账户资金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

  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基金和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第二十三条 经办机构应根据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批的基金年度预算及分月支出计划,按月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注明支出项目和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用款申请。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基金拨入经办机构的支出户。对不符合用款规定和手续的,财政部门应责成经办机构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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