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基金结余
第二十四条 基金结余是指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额。
第二十五条 基金结余除根据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定的、最高不超过国家规定预留的支付费用外,全部用于购买国家债券或转存定期存款。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基金结余进行任何其他形式的投资。
第二十六条 当地人民政府在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第六章 财政专户
第二十七条 统筹地区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可在商业银行设立一个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基金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单独计息。
第二十八条 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征收机构转入的基金收入;接收基金购买国家债券兑付的本息收入、该账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支出户转入的利息收入等;根据经审定的用款申请,向支出户划拨基金;进行定期存款;购买国家债券;向上级或下级财政专户划拨基金。
第二十九条 财政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财政专户,经办机构支出户的利息收入定期转入财政专户,一并计入基金收入。财政部门凭开户金融机构出具的原始凭证记账,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经办机构记账和备查。
第三十条 政府补贴收入由国库直接划入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凭国库出具的拨款单和财政专户开户金融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记账。同时,财政部门要按月出具财政专户资金收支报表并加盖专用印章,交经办机构记账和备查。
第三十一条 发生基金下拨业务时,财政部门根据基金预算,将基金从财政专户直接拨入下级财政专户;发生基金上缴业务时,将基金从财政专户直接缴入上级财政专户。
第三十二条 将基金结余按规定用于购买国家债券或转存定期存款时,财政部门凭金融机构出具的原始凭证记账。同时,财政部门要按月出具财政专户资金收支报表并加盖专用印章,交经办机构记账和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