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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龙满族自治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和河北省的有关规定,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基础养老金标准进行调整。

第六章 与相关制度的衔接

  第十三条 与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凡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距领取养老金年龄不足15年的,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
  第十四条 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年满60周岁后,在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同时,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第十五条 与其它相关制度的衔接
  享受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人群,在新农保制度实施时,按照只能叠加、不许冲销的原则,继续享受原待遇。
  第十六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展新农保试点的村,按照本办法进行规范,做到制度并轨、标准统一,缴费水平、待遇相衔接。

第七章 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我县实行全国统一的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十八条 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章 管理服务

  第十九条 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全县新农保管理机构。主要负责编制新农保计划,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基金的收支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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