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列企业或单位不得申报2012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
1.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淘汰的相关项目(参见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2.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动植物加工流通项目。
3.没有加工内容的粮食收购企业。
4.政府融资平台型的企业。
5.截止到2011年底,同一项目单位(包括母公司和各个子公司、不同公司但同一法人代表)已获得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连续扶持(含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两类项目,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合作的贷款贴息项目除外)满3年的,不在2012年申报范围。该项目单位,如再次申请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扶持,须间隔2年以上。
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合作的贷款贴息项目,连续扶持最长不超过5年。
6.已申报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的单位。
7.拖欠上级农发财政有偿资金的项目单位。
8.未上缴国有股权分红收益的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企业。
9.上市企业(含控股公司、母公司、子公司)。
10.截至省级验收仍未完成2010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建设任务的项目单位(不含省级批复调整项目)。
11.被中央和省审计及检查通报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项目单位。
12. 贷款为委托贷款(除不设分支机构的地方银行委托银行)的企业不得申报贷款贴息项目。
(二)拖欠上级农发财政有偿资金的开发县不得申报2012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
六、单个项目投资控制指标及项目申报数量
(一)单个项目投资控制指标
1.固定资产贷款贴息项目财政贴息资金控制在20-390万元。
2.流动资金贷款贴息项目财政贴息资金控制在20-350万元。
3.财政补助合作社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为60-90万元(财政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建设总投资的50%)。全省2012年拟立项70个左右。
4.单个财政补助龙头企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为200-300万元(申请财政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建设总投资的30%)。全省2012年拟立项15个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