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补助项目继续试行“先建后补”,严格按照省农业资源开发局、省财政厅《关于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试行“先建后补”的通知》(苏农开产〔2010〕10号、苏财农发〔2010〕41号)执行。
(二)项目申报数量
1.固定资产贷款贴息项目:各开发县及市直申报项目不受个数限制。
2.流动资金贷款贴息项目:苏北和沿海地区每个开发县申报3个项目,苏中、苏南每个开发县申报2个项目。各市市直可申报1个(以上不含投资参股企业申报个数)。
各开发县申报的流动资金贷款贴息项目中如有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项目或在农产品加工集中区的项目的,可增加申报1个项目。
3.财政补助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苏北、苏中每个开发县申报2个;苏南每个开发县申报1个;申报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须在省农委发布的“2011年全省政府优先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录库”中。
4.财政补助龙头企业项目:有县级以上政府规划、落实土地使用权证,并具一定规模(至少有5家企业入驻)的农产品加工集中区的开发县可申报1个项目(申报的项目须在申报时已开工或具备开工条件)。
(三)奖惩措施
1.2010年度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省级验收通报表扬的县(市、区)奖励多申报财政补助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和流动资金贷款贴息项目各1个。
2.2010年度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省级验收中列各验收组排名末位的县(市、区),不得申报财政补助项目。
3.截至省级验收时2010年度产业化经营项目没有全面完工的项目所在县不得申报财政补助项目。
4.截至省级验收时2010年度产业化经营项目没有全面完工的项目单位,暂停申报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3年。
5.2011年申报贷款贴息项目在省级公示后,经审查材料不实的项目单位暂停申报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3年。
七、申报材料、上报方式及时间要求
(一)申报材料
贷款贴息项目申报材料格式及有关要求详见附件1,财政补助项目申报材料要求详见附件2。
同一项目单位上一年度已得到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扶持、拟申请连续扶持的,在申报材料中,须详细说明项目单位现状及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项目单位需说明近两年申请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之外的其他财政专项资金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