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1年省级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粤农计〔2011〕83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局、财政局,顺德区经济促进局、财税局,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农业局、财政局:
为做好2011年省级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项目的申报工作,省农业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2011年省级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指南》的要求,认真组织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2011年省级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一、专项资金基本情况
(一)专项资金扶持对象
县(市、区)、乡(镇)综合农技推广站(中心)、区域性农技推广站和乡镇农技推广站。
(二)专项资金扶持范围
东西两翼、粤北山区14个地级以上市所辖各县(市、区)和江门市的开平、恩平、台山市的农技推广服务机构。
(三)专项资金扶持方向及数额
采用以奖代补的形式对批准立项的推广站建设项目进行补助,其奖励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扶持东西两翼、粤北山区各县(市、区)和江门市的开平、恩平、台山市的农技推广综合站和区域站建设办公场所、改建或修缮业务用房、改善办公条件、添置或更新办公设备、仪器设施和交通工具。通过资金扶持,逐步使基层农技推广站实现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改革与建设的意见》(农科教发〔2009〕7号)和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的指导意见》(粤府[2008]24号)的建设要求,达到“三有”标准,即有办公场所,咨询、检测、化验、标本、资料、信息、档案等工作用房;有服务手段,具备电脑、电话、传真机、打印机等必需的办公设备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化验设备等必备的仪器设备;有下乡工具,配备摩托车或工作用汽车以适应农业服务到乡村、到田头的要求。其中县级项目补助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乡镇级项目补助原则上不超过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