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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龙满族自治县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规则》和《青龙满族自治县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对在政务信息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章 政务信息质量

  第十七条 政务信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
  (二)反映的事件应情况准确,直述不曲。信息中的事例、数字、计量单位应符合国家行政公文处理办法要求,表述准确。
  (三)实事求是,喜忧兼报,不能以偏概全。
  (四)主题鲜明,观点明确,文题相符,字词规范,言简意赅,力求用简练的文字和具有代表性的数据反映事物的概况和发展趋势。
  (五)反映本乡镇、本部门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
  (六)反映情况和问题力求有一定的深度,透过事物的表象,揭示事物的本质和深层次的问题,努力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
  (七)适应科学决策和领导需要。

第六章 政务信息工作手段

  第十八条 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现代化手段的建设,保证政务信息工作的正常开展,实现信息迅速、准确、安全地处理、传递和存储。
  第十九条 各乡镇、各部门要建立完善的信息网络设备管理、维护等相关制度,保证信息传输的畅通。
  第二十条 各乡镇和县政府综合部门应建立电子数据资料库,收集、整理和存储本乡镇、本部门基本的和重要的数据资料,以适应随时调用和信息共享的需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青龙满族自治县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秦皇岛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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