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农村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党办〔2011〕53号)
各市、县 (区)党委 (工委)和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关于开展农村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9月15日
关于开展农村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9〕72号)精神,切实保障妇女发展权利,推动农村妇女创业工作,现就开展农村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 “三化同步”、城乡统筹的要求,以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为核心,以农村妇女创业致富为目标,以小额担保贷款为载体,着力破解农村妇女创业的资金瓶颈,充分调动广大农村妇女推动产业化发展和参与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农村妇女经济和社会地位,促进全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
二、目标原则
(一)工作目标
帮助有创业能力和创业项目的农村妇女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落实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解决妇女创业发展的资金困难。农村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余额逐年稳步增长,2011年担保贷款余额达到5亿元,2012-2015年,年担保贷款余额达到10亿元以上,帮助10万名农村妇女创业致富。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农村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措施,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2.统筹协调。自治区妇联牵头,与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牧厅、金融办、经办金融机构加强协调,相互支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贷款各环节的工作衔接,确保机制到位、人员到位、资金到位、管理到位、服务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