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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农村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3.产业优先。尊重妇女意愿,重点扶持从事设施农业、特色优势产业、民族特需用品加工业以及商贸服务业项目的妇女。
  4.资产安全。建立健全贷前规范评估、贷后跟踪服务、项目风险预警和贷款回收奖励机制,严格工作程序,加强监测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三、组织领导
  自治区成立农村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自治区党委副书记崔波任组长,自治区政府副主席姚爱兴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自治区党委政研室、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牧厅、人口计生委、扶贫办、金融办、妇联、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农行宁夏分行、农发行宁夏分行、黄河农村商业银行等部门(单位)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妇联。由自治区金融办遴选合适的担保公司,承担农村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业务。各市、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推动农村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并将该项工作纳入市、县(区)政府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内容,严格检查、监督、考核。
  四、设立农村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专项基金
  (一)自治区设立 “宁夏农村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专项基金”,2011至2013年,自治区财政每年注入资金3000万元,三年后根据实际发展情况和需求量逐步扩大担保基金规模和银行贷款规模。各县(市、区)财政按照自治区拨付的担保基金额按1:1配套。担保基金产生的利息作为基金收入滚存使用。经办金融机构按照存入本行的担保基金总额以1:10的比例向农村妇女发放小额担保贷款。
  (二)各市、县(区)要根据当地实际,积极整合各类产业项目资金、少生快富工程资金、社会募集资金等,扩大担保基金规模,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农村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三)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募集的社会资金作为担保基金并开展农村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的,纳入财政贴息范围。
  五、担保贷款的申请与审批
  (一)贷款范围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从事自治区、市、县(区)确定的特色优势产业、设施农业、商贸服务业的农村妇女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二)贷款条件
  农村妇女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有当地户口和固定住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60周岁(含)以下,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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