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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农村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贴息
  符合担保贷款范围的享受财政贴息,经办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时应向贷款人免息两年,不得收取利息。贴息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100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七、保障措施
  (一)明确工作职责。自治区农村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调查研究,对各地开展农村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制定农村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规划,采取措施推动落实。协调解决农村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宣传总结推广各地的成功经验,树立典型,进行表彰奖励。
  妇联组织:认真履行牵头责任,主动加强与成员单位的沟通协调,扎实做好贷前调查和贷后服务工作,准确汇总上报贷款数据信息,加大宣传工作力度,教育引导农村妇女自立、自强,守法诚信,创业致富。
  财政部门:制定并实施贴息政策,做好农村妇女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筹集和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申请、核拨工作,保证担保基金、贴息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完善农村妇女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风险补偿机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农村妇女创业纳入全民创业工作体系,完善农村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相关机制,做好农村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的申请、审核、上报、分类统计工作。协同各级妇联做好农村创业妇女的创业技能培训。对创业已有一定基础,提升为企业法人形式创业的,及时纳入全民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体系支持发展。
  金融办: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加强对担保机构和经办金融机构监督管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农牧、人口计生、科技、扶贫部门:整合各类农业项目、少生快富工程等资金,不断扩大担保基金规模,广泛开展农业技术、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搞好项目推介指导,积极推广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理念,加强区内外农业技术和信息交流。
  经办金融机构:做好贷前调查、贷款发放、贷后跟踪管理和贷款回收工作,进一步简化贷款程序,提高效率。在全区范围内统一贷款利率。
  (二)加大政策宣传。认真做好贷款政策宣传、程序辅导和信用教育,让广大农村妇女慎重选择创业项目,按程序申请贷款、尽早受益发展。
  (三)提高工作效率。各地要充分发挥乡镇和村 (社区)作用,将项目调查评估关口前移,优化贷款办理程序,简化办理手续,提高办事效率,确保公开、透明、高效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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