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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资委关于做好2011年深圳市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国资委关于做好2011年深圳市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直管企业、各企业法律顾问:
  为继续做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发法规〔2005〕90号)有关精神,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现将2011年深圳市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注册机构
  根据《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国经贸政法〔1999〕188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继续做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发法规〔2004〕44号)的有关规定,市国资委负责2011年深圳市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工作。
  中央与省直驻深单位的企业法律顾问的注册备案工作,可按属地原则在市国资委办理,也可由单位总部统一办理。
  二、注册范围、时间和申报材料
  (一)2011年深圳市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企业法律顾问注册范围为:
  1.注册有效期满并符合《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的企业法律顾问,包括从外地调入深圳市的需要重新注册的人员;
  2.2010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并符合《办法》规定的注册条件、首次进行注册的人员;
  3.均属于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企业法律顾问。
  (二)办理注册时间:2011年9月12日至9月30日。
  (三)注册申请人应当提交的申报材料:
  1.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2.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3.深圳市企业法律顾问继续教育培训证明。
  三、注册期限
  按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注册期限为2年,此次注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
  四、其他事项
  (一)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规定,从2005年开始,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证书实行资格证和执业证“两证合一”,统一在资格证上注册,原执业证不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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