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学校周边的治安、交通巡逻,在学校周边设置学校标志牌和相应的交通标志标线。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或者人行横道信号灯。
学校位于交通事故易发路段或者交通繁忙路段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学生上学和放学时段安排警力,维护学校出入口道路交通秩序。
第十二条 文化部门应当依法禁止在学校周边二百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
第十三条 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城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学校周边有关经营场所和流动商贩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出售非法出版物、假冒伪劣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和无证经营、占道经营等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学校或者教育部门发现学校周边存在危害学生人身安全的情形或者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并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章 校园和校外活动安全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下列安全工作制度:
(一)安全教育、宣传、检查制度;
(二)安全保卫制度;
(三)突发事件及其他安全事故的报告、应急处理制度;
(四)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建(构)筑物安全管理制度;
(五)食品、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六)药品、危险品、实验室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七)卫生防疫和重大传染病的防治、应急处理制度;
(八)消防和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九)校外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十)其他安全工作制度。
为学生提供住宿的学校,应当制定住宿安全制度。
成立了家长委员会的学校,应当制定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安全管理的制度。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设立安全保卫机构或者配备相应的安全保卫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