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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012年度上海市绿化市容行业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指导意见

  第二条 上海市绿化市容(林业、城管执法)行业的文明行业创建工作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局文明委)统一部署;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局文明办)负责指导协调;相关的行业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推进;相关的直属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以及文明行业创建范围内的各基层单位按要求落实创建任务;社会各界、广大人民群众予以关心支持,参与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 文明行业是指:以职业类别为划分,或以区域的服务对象为主体,从事相同或相近业务领域的系统,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建设中, 队伍素质好,行业风气正,服务质量优,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社会公益活动成效显著,综合水平达到国际接轨、国内领先、行业示范、群众满意的要求,符合标准,经过考核,由市委、市政府命名的先进行业。
  第四条 上海市绿化市容(林业、城管执法)行业开展文明行业创建的范围是指:本市绿化市容(林业、城管执法)行业中与城市管理和市民生活关系密切的窗口服务单位和管理部门。
  第五条 上海市绿化市容(林业、城管执法)行业可以根据行业实际情况,按照专业类别拆分成若干个子行业作为创建主体,经市局文明委和市文明办批准后独立参加创建。
  第六条 文明行业的创建标准遵照《上海市文明行业创建管理规定》(2011版)的具体要求,各创建行业的行业管理职能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和《文明行业创建规划》,并把规划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单位、基层一线,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完成时限,定期检查,抓好落实。
  第七条 上海市文明行业每两年申报命名一次,规范服务达标先进行业每年申报命名。各相关的行业管理职能部门按年度向市局文明办提交行业自评和文明行业创建工作总结,并由市局文明办向市局文明委提出申报规范服务达标行业、规范服务达标先进行业或文明行业建议。市局文明委审议决定后,向上级文明委提交书面申报报告,接受市文明办统一组织的创建评审。
  第八条 文明行业申报创建的基础材料由有关的行业管理职能部门按照《上海市文明行业创建管理规定》(2011版)的具体要求负责落实。申报前还须由相关的行业管理职能部门或直属单位运用《上海市文明行业电子考评系统》认真自查两年来的创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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