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文明单位的评比要体现先进性,坚持好中选优的原则。局级文明单位每届的增额一般控制在上届局级文明单位总数的20%左右。
第八条 市级和局级文明单位的申报和评选两年进行一次。局级文明单位在各直属单位、行业协会推荐上报的单位中择优产生。市级文明单位原则上由市局文明委从连续两届局级以上文明单位中择优推荐至市建设交通文明委。
第九条 需要申报文明单位的单位应在评选年度的年初向市局文明办提出预申报。凡预申报市级文明单位的,应同时预申报局级文明单位。
第十条 文明单位的考核按照“局文明办组织、创建单位自评、业务处室点评、社会监督员测评、申报单位互评”的原则进行。行业协会负责对其下属的申报创建会员单位进行准入性审核和综合评分,并及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局文明办。凡考评达到85分的申报单位,经市局文明委审议通过,由市局文明委批准并命名、表彰。市级文明单位的考核按照《上海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定》(2011版)的具体要求进行。
第十一条 市级文明单位的牌匾和证书,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制作。局级文明单位的牌匾和证书,由市局文明委统一制作。凡已被授予市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不再授予局级文明单位称号。
第十二条 文明单位的创建管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各直属单位、行业协会的创建工作由市局文明办管理,行业协会下属会员单位的创建工作由市局文明办委托行业协会进行管理。文明单位中途检查至少每年一次。检查内容和考核方法按评选标准的基本指标逐一进行。
第十三条 文明单位不搞“终身制”。被命名的单位每两年经考核后符合标准的,仍保持荣誉称号,予以命名。对不符合标准、难以得到社会认可、失去先进和示范作用以及发生严重问题或质量下降的单位,命名机关及其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在中途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摘牌、撤消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撤消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权力分别由相应的命名机关行使。局级文明单位的撤消程序:市局文明办调查核实,报请市局文明委批准,作出撤消决定。市级文明单位的撤消程序按照市文明办相关规定进行。被撤消的文明单位要认真整改,重新创建,待条件成熟后,可继续申报参加评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