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推进分配制度改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按岗定酬、按工作业绩取酬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实行绩效工资。依据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任务制定内部分配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对职工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个人收入挂钩,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绩效工资。
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科学核定承担的工作任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根据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口数量、服务质量和服务半径核定;基本医疗服务任务根据前几年医疗服务平均人次数、收入情况,并综合考虑影响医疗服务任务的特殊因素核定。
建立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居民满意度为核心,公开透明、便于操作的工作任务考核机制。县卫生部门组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绩效考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考核结果与经费补助挂钩。
(四) 推进基本药物制度改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基本药物目录有关规定。基本药物原则上由省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统一定价,统一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消药品加成,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的使用率达到100%。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确保规范使用。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过渡期间,基本药物由省根据招标等情况统一确定采购品种、采购限价,统一确定生产企业后,由市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统一招标配送企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不得高于国家指导价和省采购价。
(五) 推进政府补偿机制改革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达到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规模、功能、装备、建设水平等方面要求,确保履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职责。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保障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行。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政府对核定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给予补助。
同时,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和给予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补助的有效补偿渠道,创新补偿机制。
落实基本药物制度报销政策,适时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报销范围,报销比例要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按照城乡一体化的要求,逐年提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最终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达到同等报销比例。提高医疗费的报销比例,使医疗费报销比例高于药品费。
四、实施步骤
(一)核编定岗,合理设置机构
县编制、卫生等部门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状和承担的任务,依据有关规定,统筹考虑,合理设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科学核定编制数量,合理设置岗位,确保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单位编制总数的80%。
(二)竞争上岗,实行全员聘用
县卫生、人社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明确定岗竞聘的范围对象,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竞聘上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岗位必须具备助理执业医师资格,所有上岗人员全员聘用,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
(三)妥善安置,确保人员稳定
要全力做好未聘用人员的安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要按照省、市推行人员聘用制的相关政策做好未聘人员的安置。对非在编分流人员,依据有关规定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要按《
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在参加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等方面落实相关待遇,以确保分流安置人员稳定,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