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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意见的通知

  一、机构设置
  按照调整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充分利用基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已经取得成果的原则,合理设置我县乡镇卫生院和乡镇预防保健所。
  (一)乡镇卫生院
  设置15所乡镇卫生院,其中中心卫生院4所,其余乡镇为一般卫生院。永陵镇中心卫生院与县第二人民医院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4所中心卫生院分别是:南杂木镇中心卫生院、永陵镇中心卫生院、大四平镇中心卫生院、旺清门镇中心卫生院。
  11所一般卫生院分别是:上夹河镇卫生院、木奇镇卫生院、新宾镇卫生院、红升乡卫生院、响水河子乡卫生院、红庙子乡卫生院、北四平乡卫生院、榆树乡卫生院、平顶山镇卫生院、苇子峪镇卫生院、下夹河乡卫生院。
  (二)乡镇预防保健所
  设置15个乡镇预防保健所,分别是:南杂木镇预防保健所、永陵镇预防保健所、大四平镇预防保健所、旺清门镇预防保健所、上夹河镇预防保健所、木奇镇预防保健所、新宾镇预防保健所、红升乡预防保健所、响水河子乡预防保健所、红庙子乡预防保健所、北四平乡预防保健所、榆树乡预防保健所、平顶山镇预防保健所、苇子峪镇预防保健所、下夹河乡预防保健所。
  二、核定编制与编制经费性质
  省、市为我县共核定乡镇卫生院、乡镇预防保健所人员编制总数346名,其中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286名,乡镇预防保健所人员编制60名。
  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经费性质为财政差额补助,乡镇预防保健所人员编制经费性质为财政全额补助。
  为使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切实发挥专业机构的作用,对乡镇卫生院的编制结构规定如下: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不低于单位编制总量的80%,管理及工勤人员编制不高于单位编制总量的20%。乡镇预防保健所的人员编制均为专业技术人员编制。
  乡镇卫生院核定领导职数22名。
  三、管理体制
  乡镇卫生院、乡镇预防保健所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具有公益性的事业单位,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归属县卫生局管理。各乡镇预防保健所并入乡镇卫生院管理,通过资源整合发挥综合效益。县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卫生院、乡镇预防保健所机构设置和编制核定,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本方案由县编委办负责解释。

  附件2
新宾满族自治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偿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实施省政府《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9〕35号),根据省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社〔2010〕19号),抚顺市政府《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抚政发〔2011〕10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防保单位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 统筹规划,优化资源配置。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具有可行性、客观性、前瞻性和相对稳定的基层医疗卫生区域规划,在机构设置、基本建设投资、设备购置、人力资源配置等方面统筹考虑区域内基层医疗卫生资源的存量和增量,合理规划,优化配置,避免重复浪费。
  第四条 增加投入,多方筹集资金。科学界定政府和市场在基层医疗卫生方面的投入责任,确定政府在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主导地位。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筹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由政府、社会和个人三方面合理分担费用。同时,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医疗卫生需求水平的不断提高,政府逐步增加基层医疗卫生投入。
  第五条 明确责任,分级负担投入。在科学界定政府间基层医疗卫生事权的基础上,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投入责任,形成职责明确、分级负担、财权和事权相匹配的基层医疗卫生投入机制。县政府承担基层医疗卫生投入主要责任,要将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年度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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