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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意见的通知

  第六条 转变机制,提高投入效率。探索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直接补助需方等多种形式的政府基层医疗卫生投入方式,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机制转变和效率提高。同时,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体系,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完成情况以及提供的服务进行量化考评,并将考核结果与政府投入相结合,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章 补偿范围及筹资渠道

  第七条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基础上,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多渠道筹集资金,保障按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及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行。
  第八条 支持村卫生室建设,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合理补助。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其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补偿。
  第九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服务成本核定补偿。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的人员经费和业务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

第三章 核定任务

  第十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任务,主要是向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
  第十一条 基本医疗服务主要包括: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断和治疗,以及诊断明确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治疗;提供急诊抢救和转诊转院服务等。
  第十二条 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管理,精神疾病管理,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等;协助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承担对村卫生室的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等工作。
  第十三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并下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指标。

第四章 核定收入

  第十四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构成:(1)经常性收入,包括医疗服务收入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2)财政专项补助收入,包括基本建设经费和设备购置经费、承担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补助经费、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经费,以及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离退休费用等。(3)其他收入,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以及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经营收入、社会捐赠、利息收入等。
  第十五条 经常性收入核定。医疗服务收入按照前三年医疗服务平均收入,综合分析物价、社会平均收入水平等相关因素,并考虑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对基本医疗服务收入的影响合理核定。其中药品收入根据药品采购价格和合理用药数量核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按照服务人口、单位综合服务成本及核定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数量、质量核定。
  第十六条 财政专项补助收入核定。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承担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服务成本核定补助;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经费由财政部门根据有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财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其他收入核定。根据以前年度其他收入水平并综合考虑影响收入的特殊因素合理核定。

第五章 核定支出

  第十八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支出构成:(1)经常性支出,包括人员经费、药品成本支出、业务经费等正常运转支出。(2)财政专项补助支出,包括财政专项安排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培养和人才招聘,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离退休人员支出等。(3)其他支出,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述项目以外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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