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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意见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基本药物配备和使用工作,按照卫生部等9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9〕35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和《抚顺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新宾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
  第三条 基本药物目录指《辽宁省2009年度基本药物中标药品目录》。
  第四条 县卫生局负责全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的监督管理,并对配送企业配送基本药物进行监管。

第二章 配备使用

  第五条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要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

第三章 招标配送

  第六条 基本药物由省统一网上集中采购,县卫生局负责从抚顺市中标配送企业中选定本地区药品配送企业,并签订药品购销总合同。
  第七条 配送关系确定后,在合同有效期内原则上不允许变更。
  第八条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本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别在选定的配送企业中确定本单位基本药物配送企业,与之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并将药品购销合同报市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县卫生局负责指导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网(http://www.lnypcg.com.cn)进行网上订购基本药物。

第四章 其它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中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严格执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将基本药物价格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实施之日起,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库存药品可在60天内继续使用,属于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不高于省基本药物中标价销售。
  第十二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合理用药管理,严格规范医师处方和药师调剂行为,确保规范使用基本药物。
  第十三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健全药事管理组织和制度,强化临床药事管理工作,完善医师处方、药师调剂监督检查和药师审核处方制度,加强医师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的培训,鼓励医师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发挥临床药师在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和规范临床用药行为的作用,为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提供保障。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十四条 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考核办法,县卫生局按照抚顺市卫生局统一部署,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第十五条 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的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对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和价格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考核结果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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