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2.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
  要切实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着力抓好县、乡两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严格依法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有行业领域、各类市场、建设项目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严格市场准入,规范市场秩序,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并将安全生产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同时计划、同时部署、同时监管、同时考核。其他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本部门的工作职责,为安全生产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各级安委会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作用,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
  3.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和追究。
  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使目标责任考核更科学、更合理。建立健全各级安委会对本级成员单位和下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综合考评机制,引导各单位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过程。认真落实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较大非法违法案件跟踪督办和通报等制度,建立和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承诺、约谈、事故企业“黑名单”等制度,对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对违法生产经营、违规建设行为严重、阻挠行政执法、重大隐患整改不力、拒不缴纳行政罚款的企业,要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单位和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其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贷款等。
  要坚持“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调查和处理情况要做到公开、透明,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及事故后逃逸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理。要严格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发生重特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要将政府及部门人员和领导履行职责情况做为倒查的重要内容,严格追究失职渎职人员的责任。
  三、全面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的要求,省政府决定,从现在起到9月底,在全省集中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要突出煤矿、非煤矿山及尾矿库、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冶金、建筑施工、特种设备、客货运输、渔业船舶、粉尘高毒职业病危害严重等重点企业、场所和设施,督促企业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