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激励先进,形成导向。对已命名的示范乡镇、街道,要在当年度的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中给予加分,在投入、试点等方面给予倾斜,在其他创先评优活动中优先评比。
4.宣传典型,大力推广。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和大力推广已命名示范乡镇、街道的先进事迹和成功经验,发挥其典型示范作用,促进人口计生依法行政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
(二)对乡镇、街道的工作要求
1.对照标准,查找差距。各乡镇、街道要积极开展依法行政示范乡镇、街道创建活动。要对照《全国示范标准》,分析优势,查找差距,研究对策,明确努力方向。
2.制定措施,全面落实。各乡镇、街道要根据创建活动的通知要求,针对本乡镇、街道存在的问题,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措施,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深入普法,规范执法,优质服务,确保创建活动的主要任务和各项指标落到实处。
3.认真总结,及时申报。各乡镇、街道要及时总结上报创建活动的成功做法和经验,以便宣传推广和交流借鉴。乡镇、街道经过自查自评,认为符合《全国示范标准》并要求参加评审的,应按照要求和时限进行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4.建立机制,确保长效。创建全国人口计生依法行政示范乡镇、街道是基层法治建设的重要活动。各乡镇、街道要以创建活动为契机,建立健全人口计生依法行政的长效工作机制,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四、申报审核
(一)乡镇、街道申报
乡镇、街道拟申报全国人口计生依法行政示范乡镇、街道的,应填写《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示范乡镇(街道)申报表》,并于每年9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区县人口计生委。
(二)区县初审
区县人口计生委应当结合所申报乡镇、街道近三年来的行政执法、信访、咨询工作及年度考核等情况,对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并于9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市人口计生委。
(三)市级审核
市人口计生委政法处会同监察室成立评审小组(成员由相关处室及法律界等人员组成),负责汇总全部的申报材料及区县初审意见,结合行政执法检查、执法案卷评查、行政事务网上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信访投诉等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和候选名单。必要时,对申报乡镇、街道开展实地检查和评审。审核意见和候选名单,提交市人口计生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确定后,于10月31日前报送至国家人口计生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