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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立即开展煤矿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安全隐患治理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三)对查出的隐患,要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要实施隐患排查信息化管理,严格执行重大隐患分级挂牌督办制度,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严厉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四)对排查不认真、整改措施不落实、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煤矿,要依法严肃惩处;对存在重大隐患不能有效治理的煤矿,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规定,坚决提请属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三、严格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10〕157号)精神,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把安全生产责任层层落实到区队、班组和每一个生产环节、每一个工作岗位;要强化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的责任,认真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切实加强现场管理和技术管理,严防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现场遇到险情必须第一时间停产撤人。国有企业要带头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带头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二)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坚持落实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的各项制度和规定。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部门的专业优势,加强行业指导,认真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四、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行为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化安全生产执法行动,进一步强化地方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打击煤矿非法违法行为(以下简称“打非治违”)的责任,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切实将“打非治违”的各项要求和措施落到实处,把“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进一步推向深入。
  (二)对“打非治违”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煤矿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煤矿,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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