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乡镇敬老院建设管理
1、明确目标任务,制定五年规划。
乡镇敬老院主要为农村五保对象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到2015年,原则上每个乡(镇)建成一所敬老院,人口少于5000人的乡(镇),可与地理位置临近、交通便利的乡镇共建一所规模较大的中心敬老院。各县(市)区应认真按照敬老院建设目标任务的要求,对所辖乡镇的敬老院建设情况进行梳理,在统筹安排后形成2011-2015年敬老院建设五年规划,明确每年要完成的敬老院建设项目。
2、精心规划设计,预留建设用地。
在建设规模上,乡镇敬老院占地面积应在5亩左右,建筑面积700平方米以上,床位40张以上。各地应将乡镇敬老院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预留建设用地。规划选址要满足供养对象的特殊要求和方便老年人活动的要求,做到交通方便、环境良好、防灾避灾。敬老院建筑风格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具有自身特色,主体建筑物的显著位置要设置易于辨认的永久性统一标识。
3、落实机构人员。
由各级政府建设管理、完全提供无偿公益性服务的乡镇敬老院定位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对于有条件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有一定有偿服务收入的乡镇敬老院可确定为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或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制定。所需管理和服务人员数量,由县(市)区编制部门会同民政、财政部门,按照床位数、服务五保对象人数、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每所敬老院应核定1-2名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核定为事业编制,护理等岗位不核定事业编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所需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敬老院服务人员与供养完全自理能力的集中供养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10;对无自理能力或半自理能力的集中供养对象应按不低于1:4的比例配置,并加强服务人员培训。
4、落实管理和建设经费。
乡镇敬老院由所在乡镇政府管理,并接受县级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各乡镇敬老院要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县级政府要把乡镇敬老院工作运转和管理人员经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供养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根据社会福利服务事业发展需要和本级财政增长情况,逐步增加经费投入。积极探索敬老院运行管理新机制,确保敬老院及时投入使用,提高五保供养对象的入住率和床位使用率,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
敬老院建设资金除省级补助外,市、县两级补助标准为:对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福清市、长乐市、闽侯县、连江县、罗源县,每所市级补助10万元、县级财政配套10万元。对闽清县、永泰县,每所市级补助20万元,县级财政酌情配套。市级补助所需资金由市级福彩公益金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