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强企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宁波市城管局,义乌市建设局,省建设集团:
现将《浙江省建筑强企评价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浙江省建筑强企评价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省建筑业的发展步伐,着力培育骨干龙头企业,提高建筑业整体素质和总体实力,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培育建筑强省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5〕67号),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范围
在浙江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的建筑业企业。
二、评价条件
申报浙江省建筑强企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上一年度完成建筑业产值50亿元以上(专业承包企业年完成建筑业产值20亿元以上);
(二)按时足额缴纳国家和地方税金及其他应缴费用,申报上一年度上缴营业税均在5000万元以上(专业企业在2000万元以上);
(三)竣工工程合格率达到100%,申报上一年度内未发生过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四)企业基础管理工作达到行业先进水平,技术经济管理力量强,有健全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
(五)企业市场行为规范,经营业绩突出,合同履约情况良好,申报上一年度未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六)具有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且具有国家级工法1项或省级工法3项以上(专业承包企业具有专利10项以上)。
(七)申报上一年度具有国家级工程质量安全奖项2项以上或省级以上工程质量安全奖项5项以上(专业承包企业可按参建计)。
(八)关心民生,建筑工地民工宿舍符合省级文明标化工地要求。
三、评价程序
(一)建筑强企由建筑业企业向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1.浙江省建筑强企申请表(附件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含年检记录);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企业申报上一年度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