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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强企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5.企业申报上一年度与银行签订的授信协议书复印件;(按与一家银行的授信协议考核);
  6.企业申报上一年度经审计的科技活动经费报告复印件;
  7.企业技术中心的证书或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8.企业具有专利的证书复印件;
  9.一级注册执业资格人员清单;
  10.企业获得过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或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级行业标准的证书或发布通知等资料复印件;
  11.获省部级工程质量安全奖项的批文或证书复印件;
  12.企业或个人在申报上一年度获社会信誉的批文或证书复印件:
  13.企业在申报上一年度承接的高层项目(40层及以上)和大型项目(造价5亿元及以上)的工程合同、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14.企业在申报上一年度承接海外项目的《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工程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复印件。
  (二)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初审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三)建筑强企的评审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审查,并专家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按得分高低择优确定建筑强企名单后予以公布。
  四、监督与管理
  (一)建筑强企的评价工作每两年组织一次,对已被认定的建筑强企每两年进行一次复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认定或撤销其建筑强企资格:
  1、提供虚假材料的;
  2、不满足评选条件的;
  3、应当撤消的其它情形。
  (三)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浙江省建筑强企申请表
  2.浙江省建筑强企评价计分标准

  附件1:
浙江省建筑强企申请表

  申报企业:         (盖章)

  填报日期: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主项资质及等级

 

注册地址

 

企业网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企业负责人

 

联系电话

 

企业联系人

 

联系电话

 

 

本企业法人郑重承诺:本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所涉及的有关文件、证件、附件是真实、有效、合法的,复印件与原件是一致的,并对因申请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企业法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初审部门意见

 

县(市、区)

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设区市建设

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省级审查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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