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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2009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
  5.《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70号);
  6.《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
  7.《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
  8.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124号);
  9.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183号);
  10.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二氧化硫总量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环发〔2006〕182号);
  11.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环发〔2006〕189号);
  12.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编制指导(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90号);
  1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1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十一五”期间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新政函〔2006〕195号);
  15.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新政办发〔2006〕216号);
  16.《哈密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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